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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如何办理撤回?

作者:江苏昌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10 08:14:13

商标查询盲区是指商标从申请注册到商标局进入商标查询系统,处于未知状态,无法检索的时间段。申请商标前,应当进行商标查询。无论是委托代理人查询,还是到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检索到的数据都有一个盲区。商标审查不是机器审查,而是商标审查员的手工审查。既然是手工审核,就有主观性。每个评论者的知识水平和考虑角度都不同。

因此,对于同一商标是否相似,不同的审查人员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商标审查员发现商标违反规定的,驳回南京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还需要申请驳回复审,这增加了注册商标的使用时间。《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鲜明的特征,易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抵触。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提前注册他人使用过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新申请的商标与他人以前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分类中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布的商标,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公告。”新申请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合格后,进入为期三个月的商标公告期。公告期间,新申请的商标如有上述法律规定的问题,有关人员可以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收到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后,申请商标进入异议程序。

国家商标局根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决定。商标注册遵循先申请原则。申请人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前,应当进行彻底细致的商标查询,避免因类似情况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延长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建议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应到社会标准网站免费查询。)对于商标合并,商标局会对商标合并的各个要素进行审查,因此商标局对商标合并的审查时间会比较长。

复合商标的构成要件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组合商标的单独注册,无论是文字商标还是图形商标,只要有一个能通过商标局的商标审查,就进入商标公告期,大大提高了新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因此,如果企业或个人申请的商标既有文字又有图形,建议申请人将文字和图形分别注册为商标。

为加快商标注册进程,缩短商标注册时间,申请人必须合理选择商标,严格遵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法》规定,某些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具有民族歧视性和欺骗性的标志、危害社会主义道德和风俗习惯的标志、具有扩大宣传性和不良影响的标志、没有意义的标志、只有共同的名称、图形、式样和说明特征的标志指货物或服务。新申请的商标一经被他人质疑,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申请商标的合理性、合法性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因此,为了加快商标注册的速度,商标申请人在遇到异议后需要及时作出回应。建议申请人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其妥善处理商标异议。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专利是发明创造者的权力,其可以运用,也可以放弃,包括在行使过程中的放弃。专利申请撤回可以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撤回申请的愿望,申请自到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的撤回除了积极的撤回外,还包括消极的撤回。现有专利法律制度认为,消极的撤回包括:

(1)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的撤回。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2)逾期不提交资料的撤回。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3)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的修改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如果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那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应该得到支持。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电子专利申请。

依法办理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可以采用电子形式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所需提交的文件。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能采用电子文件形式。

具体要求

(一)采用电子专利申请方式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开办电子专利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电子专利申请业务的,无须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二)提交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用户协议中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不符合以上规定,导致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未能被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常接收的,电子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三)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针对该专利申请的各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否则,视为未提交。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针对该专利申请的各程序中应当以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否则,视为未提交。

(四)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规定必须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图像文本,并在规定或者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五)对于电子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各种通知书、决定和其他文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用户协议规定的方式获取。

申请日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专利申请费

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应当通过互联网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其他各项费用。除另有规定外,电子专利申请的各项费用均应按照现行收费标准规定的数额缴纳。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之后,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了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申请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首先,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南京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其次,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再次,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还有,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最后,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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