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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销程序是怎样的?

作者:江苏昌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7-20 08:18:00

商标注销指的是相关部门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使其失去相应权益的法律程序。那么商标注销程序是怎样的?跟随南京商标注册来了解一下。

1、若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需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在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而注销注册商标时,可以选择整体注销,也可以选择注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

2、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当商标所有人已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的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都可以在相关部门提交将该商标注销的申请。但是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该商标时,是必须提交证明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证据。在经过有关部门核准注销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有效期自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

3、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一旦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且该商标注册人在法律所规定的宽展期内没有提交续展申请的,该商标会被注销。这是有关部门鉴于注册商标已经失效的事实,做出注销该商标裁定的行为,是不需要人去提出申请才会发生的行为,只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满后所出现正常行为。 

从世界范围讲,知识产权概念,是指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应该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它们是知识产权法制构架的重要支柱,是激发创新潜能、保护智创成果,发展科学文化事业的制度保障,亦是国际多边条约通行的惯例。  

一般来说,把具有独创性的文学艺术作品和具备新颖性的专利称作知识产权,谁都不会有疑问。但说商标也属知识产权,好多人犯糊涂,说不清。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由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版权)构成。而早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明确: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我国的工业产权主要指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  

以商标为例,从2017年底的信息可知,我国依法注册的各类有效商标已达一千一百余万件,属世界前列。就我们山西而言,至2017年底,累计有效注册商标已突破十万件,其中历届认定的著名商标已近一千件,地理标志性证明商标47件,商标局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87件。  

有人常问,既然商标是知识产权,山西有那么多著名驰名商标,为何全国市场耳熟能详的山西品牌却寥寥无几呢?笔者以为,这样尖锐实在的疑问背后,实际反映了我省在实施品牌战略中,既对商标在品牌创建中的作用及其使用策略知识缺乏应有的研学,更对商标从属知识产权的本质内涵,缺乏深层剖析和正确的理论引导。  

纵观这些年商标热的背后,不少人乃至有的商标主管人员认为,既然商标属知识产权,一经注册就享有专用权,就可特许加盟,就可连锁经营,甚至就可依此实施低成本品牌扩张战略。这种知其然不知所以然的喧闹背后,实质是对商标与品牌成名的缘源缺乏深层了解、对商标构成知识产权属性的本质元素缺乏深刻认识,对现代商标法制的演进亦缺乏研究所致。  

实例证明,无论何种制度确立的商标权,它首先是作为一种法律拟制性权利。就像你在银行开了个帐户,这个帐户归你专有,谁都不得侵权假冒,且受法律保护。但这个帐户值不值钱,全看你的帐中存有多少钱!商标权保护亦是同理。其知识产权属性的含金量高低,全看商标权人在商事活动中,为提升商标知名度、美誉度和来源性商誉识别的巨大智力财力和人力投入;全看这些投入所积淀的知慧创造成果,如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和产品(服务)创新等;全看是否与信息社会语境及价值传递契合效果。而不仅仅是符号意义上的商标L0G0设计创意。  

专利、商标与著作权同属知识产权,但著作权的获得强调独创性,专利权的取得应有新颖性,而商标确权要求的则是便于识别的显著性,即对指定产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从品牌创建看,商标的这一功能的形成,绝不能仅靠商标注册时标识本身的感官识别,更为核心的是:通过诚信合法的在先使用、承诺兑现的连续使用、经营拓展的特许使用,为相关商标铸塑的品类、品质、品位创新为载体的内涵识别性。这种识别性疑聚积淀的是科学技术创新、产品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营销推广创新和AI应用创新等方面持续形成的智慧创造成果。

这种成果附着于受保护的商标标识,形成的以人们心智认知为依托的商誉竞争优势,不仅提高了企业专注创意创新创造的积极性,亦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福祉意义重大。所以,各国都将这种成果视为知识产权,并于以强有力保护。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日益强化。如新修订的商标法,不仅对侵权假冒加重了处罚力度,而且专设有制止恶意不当注册行为的条款,旨在维护以申请在先为获权前置的商标注册秩序。对在先使用并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务标识,赋予相对抗辩权利,其本意就是对合法在先已使用商标疑结的智慧创意成果的尊重。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任何人可以请求主管机关予以撤销。对权益纠纷中依据有效使用获得的知名度认定的驰名商标,既可以跨类排斥他人的搭便车,其市场商誉亦是更有力的竞争利器。 

由此可知,任何形态确立的商标权,只有通过诚信合法的在先使用、承诺兑现的连续使用、经营拓展的特许使用,商标才能在心智认知显著性和市场消费便利性的历练中,通过品牌体验和品质服务承诺兑现,积淀成真正意义上可支撑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  

概言之,惟有以创新为引擎的经营管理、商业运营、市场营销和广告传播强力支撑的商标使用,注册商标才会真正荣膺为企业知识产权属性的摇钱树。将智慧创意成果产权化,以产权化的智慧创意成果推进品牌化,是所有注册商标持有人、著名驰名商标所有人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实现梦想、展翅博翔的惟一正道!除此,别无它途。否则就如同人名与名人的逻辑一样,你以主观愿望申请注册商标,只能同户口薄上的名字一样,仅是一种户藉登记,与能否荣膺成公众敬慕的名人,似无半毛因果关系。

根据《商标注册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颁布了部门行政规章《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国商标代理行业进行统一管理。 

l、商标代理人:为提高商标代理人的素质和代理质量,同时加强对商标代理的管理,《办法》实行考试、考核获得商标代理人资格制度及代理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两证分离制度。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有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参加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商标局授予商标代理人资格,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 。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历、有一定商标法律工作经验,或者长期从事商标法律教学研究及商标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经商标局考核批准,授予商标代理人资格,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在商标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并继续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可以申请取得《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同时《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未取得《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代理或变相代理商标事宜。”  

2、商标代理机构:《办法》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组成条件、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凡有3名以上专职商标代理人、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已取得《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成立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当先将申请书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获得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申请人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应当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其登记机关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后,报国家工商局领取《商标代理机构证书》 ,并自领取证书之日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为防止非法代理商标行为,维护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商标代理秩序,《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此外,《办法》还对商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审批程序、商标代理人和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等作了明确规定。还需要了解专利申请、商标转让等相关事项。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的价值越来越受重视,我国注册申请量飞速增长,已连续15年位居世界第一。同时,商标注册成功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下称“撤三”)开始越来越广泛的被当做清除商标注册障碍的武器来使用,“撤三”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在长期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查员发现, 很多商标持有人存在有“重注册,轻使用”的倾向,他们甚至不知道“撤三”制度的存在。经常有人反映:“辛辛苦苦注册的商标还未使用就被他人提出了‘撤三’申请,自己注册的商标就像自己的孩子,不管用不用都是自己的财产,怎么可以被他人申请撤销?”

我国的商标制度是以注册为基础的,当事人 通过注册申请取得商标专用权。由于《商标法》 不要求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已投入实际使用,因而,商标注而不用的现象频繁存在,造成了商标闲置。更有投机分子大量抢注、囤积注册商标, 待价而沽,试图牟取暴利。众所周知,商标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商标持有人通过注册申请能够正当合法的使用注册商标,具有排他属性,属于私权的范畴。如果商标注而不用,就会占用社会资源,导致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该商标不仅不会发挥商标的功能和作用,而且会妨碍他人注册和使用,影响商标制度的良好运转。

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项规定显然是为了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缺陷,实现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平衡。商标只有投入使用才会产生价值,真正地具有“生命”。注册后没有投入使用的商标,既不能成为企业商誉的象征,也无法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白白浪费了有限的社会资源。因此,《商标法》对“撤三”制度进行规定,就是为了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清理闲置商标,抑制“注册积极,使用怠惰”的商标囤积现象。注册商标的数量大幅提升,反映了公众对商标的价值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但对商标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商标注册的层面,更要有合理使用和保护商标的自觉意识,明晰商标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标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实现基本的识别功能,为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提供指引。

综上所述,注册申请被商标局核准后,商标持有人要尽快将注册商标投入使用,千万不要抱着“注册下来就是自己永久财产”的错误观念, 直到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后才追悔莫及。“撤三”制度的存在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更好 地促进商标使用,盘活闲置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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